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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

2019-05-30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14981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9〕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显著降低,开发建设质量和消纳利用明显改善,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研究论证本地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条件,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二、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本区域电力消纳能力,分别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确定需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监督。 

三、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指导省级电网企业(包括省级政府管理的地方电网企业,以下同),在充分考虑已并网项目和已核准(备案)项目的消纳需求基础上,对所在省级区域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 

四、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上述有关事项的监督。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政策的宣贯和解读工作,按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程序,保障相关政策平稳实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 1. 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2. 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9年5月28日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 

为促进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对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总量控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管理要求,有序规范组织项目建设。各沿海省(区、市)应根据《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审定批复的海上风电规划,合理确定2019年度海上风电配置规模。
(二)公开竞争优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公开竞争配置条件和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或投资进行优选(或招标)。
(三)接网及消纳保障。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电网企业有关电力送出和消纳支持承诺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竞争确定电价。2019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指导价,同时不得设置竞争最低限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报价。
(五)优化投资环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政府优化投资环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相关政策落实的承诺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竞争要素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应包含项目方案及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等竞争要素。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所需补贴强度低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已开展前期工作。包括项目总体规划、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设计、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5.接入消纳条件。委托电网企业开展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分析结果。
6.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国家核定最低保障小时数的地区,可按照国家最低保障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表1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但不应设置或变相设置有违市场公平的条款。可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也可采取先技术评选,再电价比选的方式,按电价由低到高排序分配完为止。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国家核定最低保障小时数的地区,可按照国家最低保障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表2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但不应设置或变相设置有违市场公平的条款。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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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
阅读上文 >> 2018年风电叶片行业研究报告
阅读下文 >> 《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发展规划》印发:有序发展海上风电 推动海岛型新能源微电网建设等(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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