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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和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2009-03-21 浏览数:5830

部分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未制定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存在通过考核变相减少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压低上网电价、强行分摊线损、不按期或不足额支付电费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电网企业与小水电矛盾较为突出。例如:陕西电网企业对小水电发电计划仍然进行考核,造成小水电一定电量损失,变相降低上网电价,且存在延迟、不足额支付电费以及要求小水电承担2%~10%线损等现象;安徽省、浙江省、重庆市、福建省小水电企业反映关口计量表计安装点、产权分界点不规范或线损分摊依据不明,存在线损分摊争议;湖北省电力公司在与清江高坝州电厂结算时,将所谓超过测价电量的上网电量按230元/千千瓦时结算(国家核价为414.5元/千千瓦时);河南省洛阳市宜阳、栾川、嵩县等地供电企业与小水电企业结算时,未执行优惠增值税率(6%),通过采取扣减电量或电费形式将税负转嫁给小水电企业;广西地方县级供电企业与大网之间未建立规范的交易机制,丰水期间小水电弃水情况时有发生。
(五)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需进一步规范
部分电网企业特别是地县级电网企业对《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合同过期、丢失,形式和内容与范本相差较大,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甚至无合同调度交易等现象。例如:广西大部分县级供电企业未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广西兴安县供电公司在协议中出现“电费在第三个月付清”等条款;海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在与小水电签订的合同中,无功考核标准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湖北省电力公司在与水电企业签定的合同中仍然规定超过年度计划的上网电量执行下调后的临时电价;江苏省仍在年度合同中约定购电量计划;贵州电网公司部分县级供电企业与小水电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中,存在变相扣减电量的条款;山西省电力公司在与风电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要求其缴纳系统调峰补偿费。
(六)可再生能源相关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工作有待改进
部分省级电网企业存在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全面,未能每月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上网电量、电价、电费结算以及电价附加收支等情况。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也存在报送信息不主动、质量差等问题。有些省级电网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将调度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部分电力调度机构未将保证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细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七)可再生能源现行政策、法规、标准需进一步完善
《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配套法规和相关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2006年1月1日前投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仍执行以前电价规定,部分企业上网电价偏低,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例如安徽芜湖绿洲环保有限公司的上网电价为415元/千千瓦时,接近于脱硫标杆电价。二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滞后,半年或一年一次的配额交易周期过长,在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省份,电网企业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本省补贴。三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补贴标准偏低,电网投资回收期较长,影响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积极性。四是直接接入配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主体不够明确,容易引起厂网矛盾。五是生物质能发电缺乏可遵循的行业标准,在合同签订、单位能耗、排放、造价等方面只能参照火电标准,不能反映生物质发电特殊性、更好地维护生物质能发电企业利益。六是某些省市垃圾发电厂垃圾处理费标准偏低,部分垃圾发电得不到足够的成本补偿。七是与可再生能源法规不相符的相关规定尚待清理。
(八)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受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等因素影响
一是受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电源分布结构特性以及用电负荷特性影响,负荷低谷时段,在火电最小开机方式下,可能出现电网无法承受突然增加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的状况,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受限。二是风力发电具有随机性、间歇性,大多具有反调节特性,大规模风电机组接入电网,给电网调峰、调频带来困难,加大了电网运行方式安排难度,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一定影响。例如位于东北电网末端的蒙东等地,大量风电项目建设和集中接入,进一步增加了这些地区的电源外送压力,同时降低了电网稳定水平。三是风电和小水电多分布在偏远且网架相对薄弱地区,用电市场容量有限,调节手段和能力不足,在电量集中送出时,线路、变压器等电网设施经常出现过载,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电可靠性。四是目前投产的风电机组大多不能进行有功、无功调节,缺乏低电压穿越等电网安全运行需要的基本功能,也没有功率预测系统,加之一些运行管理水平较低的风电和小水电并入电网,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一定威胁。
四、整改要求
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相关法规、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可持续发展。
(一)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电价和附加政策
电力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和附加政策,做好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等工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厂网电费结算的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不得自行变更上网电价,也不得通过变相改变上网电量、强行分摊线损等方式变相降低上网电价,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进行电费结算,不得擅自变更补贴标准,要按照国家批复的补贴标准及时进行补贴支付。电网企业要按照附加征收标准做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工作,要继续做好账户管理工作,按照批复的附加调配方案及时进行配额交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调配工作。
(二)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各项工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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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阅读下文 >> 2008年中国不饱和聚酯树脂行业协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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