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趋于规范
电网企业能够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流程、计算方法、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等,与发电企业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尚未审批上网电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多数电网企业能够先按临时结算电价与电厂结算,待电价批复后进行清算及退补电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补贴、配额交易、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的补贴费用标准能够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规范账户管理,按照文件要求参与配额交易。例如:青海省电力公司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大大降低了承兑汇票的比例;宁夏电力公司在可再生能源附加配额交易金额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批复价格由电网企业垫支及时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五)可再生能源信息披露和上报逐步规范
电力企业能够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相关技术参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及补贴结算情况等有关资料。部分电网企业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而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情况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以各种方式向相关发电企业披露有关信息,并定期报送电力监管机构。例如:华中、西北、南方区域的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大厅实时信息平台、每日网厂电话生产例会、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网站、厂网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有关信息。上海市电力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每月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所属各地市供电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电价和电费结算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和配额交易等情况。甘肃省电力公司及时将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送出受限原因、持续时间以书面或会议通报等形式通知发电企业,同时努力做好调整和改进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需进一步加强规划
部分地区缺乏统一、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接入系统项目建设规划,工程项目存在布局不合理和无序建设等问题,风力发电规划与电网调峰调频能力的协调有待加强,不同投资主体的电网企业在电网规划和建设上的协调机制有待完善。例如:内蒙古风电资源富集地区缺乏统一规划,国家审批和地方审批的项目并存(内蒙锡林郭勒盟灰腾梁地区的风电基地分属7个发电集团的8个风电企业,装机容量从1.5万到4.95万千瓦不等),风电接入系统工程难以统一建设,同一区域内送出线路重复建设,既浪费土地资源,又造成电网安全隐患。河北北部地区也存在类似问题。江苏省部分地区生物质能发电规划布局不合理,部分秸秆电厂之间距离较近,秸秆收集半径交叉,造成秸秆收集恶性竞争,抬高了成本。山东省菏泽市已投产2个秸秆发电项目,仍有3个项目在建,根据秸秆数量和质量测算,市内秸秆资源已无法满足需要。广东、广西、海南部分地县小水电建设开发缺乏统一规划,建设无序,部分小水电建设手续不齐,建设过程中与电网缺乏必要信息沟通,电网规划建设难以及时配套,部分小水电上网受阻,汛期矛盾较为突出。另外,部分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未制定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展规划,部分省级电网企业未按照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二)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不够规范
部分电网企业未能按照《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五条要求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工程,加大了发电企业建设成本。例如:内蒙古西部电网15个风电项目中,仅5个项目的接入电网工程由电网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黑龙江省的风电项目配套接入电网工程基本上由发电企业承担;吉林省电力公司要求白城地区风电企业共同投资建设500千伏变电站;青海黄河公司大通河流域4座水电站与青海省电力公司协商未果,投资约1亿元自建135公里110千伏送出线路;江西省居龙潭、廖坊等两个省调水电厂的接入系统工程全部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
(三)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存在“卡脖子”现象
部分电网企业未能及时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送出电网设施,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受限、电量损失。例如:河北张家口地区风电发展迅速,但由于变电容量较小且电网改造滞后,造成风电出力受限;浙江省泰顺县小水电发展迅速,但泰顺电网与温州电网间只有2条110千伏输电线路,受输送限额的影响,水电企业只能轮流发电,弃水较多;甘肃风电建设较快,电网建设相对滞后,风电送出受阻问题加剧。
(四)部分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中依然存在不规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