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监管评价
从检查情况看,《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规章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发电建设步伐逐年加快、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特别是《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规章实施后,电网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工程建设、上网服务、并网安全运行保障、电量优先调度、电价和附加政策执行、电费全额结算以及信息披露和报送等工作方面有较大提高,进一步促进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环境日趋改善
可再生能源一系列法规出台以来,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日益重视,依法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逐步增强。电网企业比较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制定相应措施和办法,尽可能多地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规划及建设工作得到加强
电网企业能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研究工作,力求电网规划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建设有机结合。例如:上海、江苏、宁夏等省市电力公司积极开展风力发电建设对电网影响等调研工作,形成了研究分析报告;安徽、上海等省市电力公司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生物质能、太阳能、潮汐能发展的规划编制和研究等工作;辽宁省电力公司完成了风电接入系统规划方案,并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电网企业能够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时建设、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电力送出提供必要的网络条件。东北、华中电网公司以及广东、贵州、辽宁、江苏、安徽、山西、陕西、宁夏等省电力公司抓紧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调试、验收等工作,较好满足了可再生能源电量送出的需要。福建省电力公司实施了小水电电量上省级电网的战略性改造,安排新建或改造电网项目70项,总投资额达13.86亿元,解决了历史形成的130多万千瓦小水电上网容量受阻问题,提高了水能利用效率,水电送出基本不受限制,小水电业主对此反映良好。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收购得到切实推进
电网企业能够按照示范文本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北京、青海、浙江等省市电力公司通过开辟“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受理、送出工程设计审查、并网协议签订等工作制度,有效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工作效率;福建省电力公司专门针对地方中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制定了合同管理和并网调度规范等文件;甘肃、宁夏电力公司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工作流程,积极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电网企业能够执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相关规定,除不可抗力和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况外,尽量避免由于电网调度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出力受限。南方电网公司及广东、广西、重庆等省市电力公司制定了节能发电调度、保证可再生能源全额上网的相关细则和办法。华东区域内各级调度机构在实践中摸索了一套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上网的做法:风电、径流式小水电、太阳能、潮汐能根据来风、来水、日照、潮汐情况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机组根据发电原料来料情况调整发电量,在自愿的前提下参与调峰;安排有调节能力的小水电在不弃水的前提下参与调峰。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季节性、间歇性特点,优化水火调度,合理编制发电调度计划,积极开拓低谷用电市场,加大省区间余缺调剂力度,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机组的发电利用小时,其中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充分发挥梯级水库调节互补性,根据中短期天气预报,按不弃水或少弃水原则优化水电调度。华东电网公司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作用,积极组织协调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电力公司,按照年度计划消纳三峡、葛洲坝等地水电,并通过双边交易消纳四川低谷富余水电。浙江省电力公司合理安排省内火电机组出力,消化周边省份的丰水期水电,有效避免了水能浪费。湖南省电力调度中心根据气候与来水变化实施了较为科学的水电调度方案,甘肃省电力公司通过调整网内其他机组开机方式或出力曲线保证风电最大限度送出,宁夏电力公司将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检修安排在发电负荷较低时期进行,有效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优先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