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关联系机制。调度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确保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发电调度计划,制定有关调度操作规则,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应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的准确性,优化各类机组负荷分配,合理安排设备检修,防止风力发电出力受限,尽量避免丰水期水电弃水。电网企业要尽快研究解决水电密集度较高地区在丰水期水电电量跨省(区)外送问题。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网损要严格按产权分界点界定,对于产权不明晰的部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特别是地、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以及《电网运行规则》等要求,参照有关示范文本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协商签订并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规范并网及电费结算等行为。电网企业要抓紧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由电网企业负责运行和管理的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要尽快收购其资产并承担相应运行和维护职责。
(三)电网企业要科学规划电网,进一步优化与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协调发展
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网规划,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电网建设方案以及加强电网管理的意见;结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电网结构特性的分析,不断优化和完善电网结构,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发电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网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网架建设,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配套电网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并网安全性评价和新机组进入商业化运行工作,保证可再生能源项目及时上网发电。
(四)电力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工作
电网企业应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发电企业沟通,及时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电价情况及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和改进措施等情况书面通知发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制度,定期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配套电网规划及其滚动规划报监管机构备案;制定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各省级电网企业要定期汇总所属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情况并报电力监管机构。省级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同时报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
(五)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技术指导,消除设备安全隐患。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加强水情、风情等预测工作,及时提出发电计划申请,协调设备检修管理,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并网技术要求,严格遵守调度命令,配备必要的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及通信装置,提高负荷预测及生产管理水平。
五、监管建议
(一)加强统一、科学规划,促进可再生能源协调、有序发展
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做好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同步、协调、可持续的可再生能源电源和电网发展规划,以更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化发展的需要。应充分发挥区域在可再生能源利用上的优势,在编制省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一定时期的建设容量限制,科学布置可再生能源电源点。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体制,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利用规范化,布局合理化,避免无序开发。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财税政策
全面分析总结近年来促进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的有关价格、税收和财政政策,巩固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实现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同一地区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尽可能明确同等水平的价格,生物质能发电价格应根据近两年来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当提高,研究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接入工程的补贴政策,改变现有补贴方式,确定统一的投资回收期,在回收期既定的情况下,制定接网费补贴标准;研究出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和电费、补贴结算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减免比例和额度,大力扶持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秸秆和垃圾焚烧发电等产业的发展;研究出台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贴息政策,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根据各地实际,分省、区出台垃圾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垃圾补贴收入;研究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配额交易平台,按月度开展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入的配额交易,加快附加补贴的支付。此外,对于2006年以前批准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及小水电的接入工程,也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适当解决其电价和补贴问题,减轻电力企业的经营压力。
(三)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研究
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引导有关电力机构做好可再生能源相关运行技术研究工作:一是结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深入研究电网内电源布局、网架结构以及不同电力系统可接纳可再生能源类型与规模问题,发挥资源在更大范围利用的优势;二是加强风电、小水电等季节性、间歇性较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之间关系等研究工作,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同时,尽可能保证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三是研究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电网的相关技术导则,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接入系统及其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和能量计量装置等技术标准;四是引进国外先进风电运行经验和技术,加强对风能参数的预测工作,研究建立风能参数测评系统,研究解决风电场输出功率稳定和无功补偿问题,不断提高风电在电网中的运行水平;五是不断提高风电机组及风电场整体测试技术,研究风电场接入电网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分析评价技术,逐步建立风电场接入电网测试、评价和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