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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成为真正的售电公司?

2015-05-29 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浏览数:1216

文/电力法律观察
  忽如一夜春风来,售电公司遍地开。
  看着近来遍地开花的售电公司,观茶君当真是吃惊不小。这不,深圳已经成立了两家,山东成立了两家的同时还有四家正在履行申请程序!观茶君的消息来源显示,不少地区都正在组建售电公司或有组建意愿,而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也呈鼓励的姿势,似乎不成立家售电公司就没有推进电改的诚意似的。
  但,看着这一幅新电改顺利推进的热闹场景,观茶君却满腹惆怅,疑虑在胸:仅仅名字里有“售电”两个字就可以从事电力销售业务了吗?如果不是,他们还将面临哪些问题呢?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观茶君粗略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又观察了一下现状后,就愈发为售电公司发愁了:从售电公司成立到开展售电业务,还有很多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少还要跨越10!座!大!山!
  您没有看错,观茶君没有做任何夸张。不信,您看:
  1、法律限制问题
  根据现行《电力法》,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能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那么,如果《电力法》不修改,在已经有电网公司合法供电的情况下,售电公司的设立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违法经营,观茶君觉得这事儿不靠谱。至少,修改法律是必须滴。
  2、售电资质问题
  根据《电力法》,从事供电业务要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且慢,您也许会问:不是前几天《电力法》修改已经把这个证取消了吗?误会,误会,纯属误会。所取消的只是前置审批而已,也就是成立售电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了,但售电公司成立后还是要审批的。这个问题观茶君以前说过了,具体可见刊发于电力法律观察的《20年首次,电力法修改惊到你了吗?》一文。那么,问题来了,管理部门什么时候给售电公司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或者类似的《售电业务许可证》呢?难不成会取消对售电资质的行政审批?
  3、商品来源问题
  既然是售“电”,那么显然得有“电”可售才行。可,电从何来?售电公司自己发电后销售?从电网公司购电后转售?还是直接从发电公司购电后销售?抑或是兼而有之?电的来源不解决,售电也就成了空谈。
  4、客户来源问题
  “售电”是需要买主的,那么,谁是买主?也就是客户从何而来?售电公司靠什么争取客户资源?售电公司的客户是“增量”客户还是“存量”客户?如何协调与电网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避免售电公司与电网公司之间、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之间争抢客户的情况?毕竟,据观茶君所知,类似争抢客户事件在山西等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机构的地区时有发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
  5、输送渠道问题
  即使“电”有了,客户也有了,那问题又来了:如何解决电力的输送问题?是由售电公司自建输配设施还是用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从9号文的精神来看,显然是首选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那么,在输配成本测算试点尚未完成、输配成本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由此给电网公司增加的其他成本如何合理分担呢?
  6、收费问题
  售电公司如何确定电的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协商定价,还是别的方式?更关键的是,如果电价没有下降甚至不降反升、没有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售电公司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观茶君发现,虽然评判标准万万千,但恐怕降价才是一般人眼中的硬道理。但电价下降的同时,又如何保证售电公司自身的经济利益?
  7、服务问题
  售电之后,由谁为客户提供服务?是售电公司还是电网公司?实际上,这也是目前争论的事关售电公司定位的焦点问题:有人主张把售电公司发展成为有独立输配设施又独立于现有电网企业的“第二供电公司”;有人则主张把售电公司发展成为渠道销售商,类似现在的帮助通信公司销售电话卡的公司。但观茶君觉得,在现有两大电网公司的普遍服务做得相当棒的情况下,有必要搞若干个售电公司去帮电网公司做销售代理吗?这显然不太现实。如果做渠道销售商,那肯定是要做发电企业的代理了。可如此一来,电力的售后服务由谁提供、如何收费的问题依然没有不明确。
  8、责任承担问题
  赚不赚钱是小事儿,法律责任尤其是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可是天大的事儿,作为律师,观茶君一向这么认为。类似“钱还在,人进去了”的例子比比皆是,观茶君就不再一一列举了。需要高度警惕的是,电虽然是商品,但绝不是一般的商品,绝对不是!事实上,电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商品,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死伤。问题来了,电既然是商品,就会产生一般商品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偏偏在售电公司介入后,违约责任又变得辣么复杂,观茶君仅是想想就觉得头大。举个例子来说,在售电公司从发电企业购电,通过电网公司的电力设施输送给用户的情况下,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用户设备的损坏,应该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这很可能是无法通过一个案子解决的问题,极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连环诉讼!
  这还不是最让人头疼的,最让人头疼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用户在使用高压电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触电伤害事故,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依据《侵权责任法》,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几个主体——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售电公司、高压用户——谁是经营者呢?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唉,怎么又是触电,自从观茶君团队写完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新解》一书,对触电的认识就只剩下一个“怕”字了。真的不骗你,在看过全国各地13—14年度短短一年内判决的200多起触电案件后,其中的触电场景已不知不觉间印入了观茶君的脑海,对电充满了敬畏。
  最最让人头疼的是,近年来,因触电引发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诚如上所述,会不会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会是电网公司的人员、售电公司的人员还是用户的人员?归根结底,谁应该对用电安全负责呢?
  安全!安全!安全!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多少安全责任,您造吗?
  忽然发现一提到法律责任,观茶君就HOLD不住了,唉,看来律师职业病又犯了。那谁,帮我把药递过来~~~
  9、相关主体问题
  售电公司是急切地想进入电力市场的新人,充满了进去赚赚的冲动。但且慢,这个市场中已经存在的主体,比如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用户,他们会怎么想呢?又会采取什么态度对待这个新人呢?如何处理好与既有主体之间的关系,着实是对售电公司的巨大考验。搞不好,被轰出来或打出来可就惨了。
  10、市场监管问题
  按照中央9号文的规划,电力市场将形成多个主体并存的局面,发电侧有多家发电企业,需求侧有多家售电公司、大用户,中间还有电网。在多个不同类型的主体并存的情况下,观茶君认为必须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行,否则,一旦发生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则必然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并伤及电力改革,尤其是对新进入的售电公司不利。市场监管的重担无疑非政府莫属,但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准备了吗?至少从现在看,观茶君觉得监管规则不明、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亟待解决。
  还有,还有……
  看着这么多售电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观茶君在担心之余,忽然想起鲁迅先生的话: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很可佩服的,不是勇士谁敢吃呢?
  同时,另一个念头也在观茶君的心头浮起:既然明知有这么多问题尚未解决,电力主管部门为什么还大张旗鼓地大力推动售电公司的开办呢?
  莫非,这就是倒?逼?改?革?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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