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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电场场址地质勘察技术问题的探讨

2012-07-25 来源:《风能》 浏览数:859

  技术规定是否可以规定,通过地质踏勘,认为简单场地、中等复杂场地以及进行了详细勘察阶段的工程地质条件类似的临近风电场可合并勘察阶段,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只进行野外踏勘,提出报告供可行性研究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按要求深度进行详细地质勘察。
  (2)明确各阶段勘察深度
  对于工程地质较复杂的场地,则根据风电场的特点规定不同勘察阶段和勘察深度。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勘察重点搜集区域地质和地震资料,主要目的是论证区域稳定性。重点了解区域内引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的范围、规模以及地质成因。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引用预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主要是论证场区稳定性。与区域滑坡、泥石流的地质条件类比,评价场区是否有发生与区域地质灾害类似的地质条件;分析在相应地震烈度下是否有潜在滑坡、泥石流发生的可能并评价对工程的影响。
  通过有经验的工程地质人员现场踏勘,借鉴附近已经建成风电场资料,论证场地类别、地震效应、地基等级;提出不同岩土地基的承载力、变形指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等经验数据、对主要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提出预防和处理的方案建议。明确下阶段勘察重点,论证场地的可行性和适宜性。
  详细地质勘察阶段,引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结论,主要是论证地基稳定性。根据风机、升压站、进场公路、出线线路的具体位置和工程地质条件做出评价。通过野外试验和室内实验提出各类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压缩模量、压缩系数、内摩擦角等重要参数,提出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开挖边坡和工程地质问题的处理建议。所附工程地质图件的地质界限应实测,数据必须准确。[2]
  施工地质勘察,应由详细地质勘察的单位进行,当与前期勘察存在较大差异,或出现新的工程地质问题时,则要补充勘探,同时要规定地勘单位必须参加验槽。
  2.2.2 对勘察工作量的争议
  技术规定对于预可行性研究地质工作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审查中,容易被专家提出没有地质图、没有钻探工作量、深度不够而报告不被通过。风电场一般都有风电机组、出线线路、进场公路、升压站等不同建筑物,目前风电场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勘察中,一般都不投入实物工作量,本阶段地质工程师参加由业主主持的道路、土建、风能资源和电气工程师一起进行踏勘在实地进行放样,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地质踏勘主要作用是建筑物回避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尽量避开明显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发现各个建筑物地基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经过搜集资料和现场踏勘,确定建筑物的位置,编写可行性地质报告供专家审查。
  建议:可行性研究以上阶段的地质勘查,不宜投入过多实物工作量,必要时增加一些人工露头,主要以搜集区域资料为主,要求有经验的地质工程师深入现场进行踏勘,发现其可能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编写出可行性研究地质报告,根据不同建筑物和不同地质问题编制出针对性强的地质勘查大纲和任务书。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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