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风电行业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节能减排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税款、中央管理企业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及地方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这类财政性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4.1 不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7] 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即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不计入收入总额,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海上风电项目申请取得的节能减排资金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92 号)[8],海上风电作为重点行业节能技术、低碳技术及循环经济领域关键技术示范应用项目之一,包括在节能减排资金申报项目范围之内,其节能减排资金的核定标准为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注入资本金。风电企业取得这类资金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4.2 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正常交纳企
业所得税。
2011 年9 月7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9],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上述政策,可以对风电行业相关的财政性收入分别分析:
(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风电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2006 年5 月30 日,财政部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 号)[10],文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开支范围以及考核与监督都做了明确规定。风电企业贷款贴息包括中央财政贴息和地方财政贴息,这类资金的政策文件一般都是对贴息期限、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管理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10]25 号)[11] 规定,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贴息一般不超过5 年;同时又规定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做冲减工程成本处理,收到款项时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只要企业对这类资金单独核算,取得上述资金的拨付文件一般也可以取得,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