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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12-28 来源: 科技日报 浏览数:141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该法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在当日随后举行的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过去主要有常规能源的电价附加以及国家财政拿出的专项资金,这一次把“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二者整合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这将使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更有效促进产业发展。”据倪岳峰介绍,目前有关方面正在着手起草基金管理办法,不久将颁布实施。

    该法修改的另一大亮点,是将之前的“全额收购制度”修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该法规定,对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经过行政许可或者是备案,能够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

    倪岳峰表示,修改该法是适应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在哥本哈根会议结束后不到10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体现了我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决心和信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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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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