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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贪污千万 新疆风电专家称属“合法收入”

2016-04-2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浏览数:1548


  2013年7月,焦鸣下属新疆某设计院新能源与水电分公司主任汤杰(另案处理)给新疆某技术公司总经理刘某打电话,称奎屯有一个光伏发电项目,其中的土建、电器安装刘某想不想做。刘某表示愿意,汤杰向焦鸣和业主推荐刘某的公司。刘某公司中标,赚了不少钱。2014年1月,汤杰找到刘某提出,年底了单位工程项目上的管理人员要发奖金,让刘某给焦鸣150万元,给自己100万元。过了十几天,刘某以劳务费的形式,分别送给焦150万元、汤杰100万元。
  焦鸣在此类潜规则中游走,始终认为这是正常的公务活动,收取的好处费属于合法收入。
  案发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焦鸣利用担任新疆某设计院新能源室副主任兼主管总工、新疆某设计院新能源与水电工程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设备采购、工程承包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935498.9元(包括港币3000元),其个人实际所得人民币5935498.9元(包括港币3000元)。
  套取公款挥霍
  由于难挡招投标领域潜规则的诱惑,焦鸣的野心越来越大,开始套取公款为个人挥霍。
  娄新证实:2012年年初,新疆某设计院总包了某风电场一、二期工程项目,此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招标前,焦鸣把工程图纸交给他,让其报价,开始娄新报价4千万,焦鸣说太高,让其按3750万元报,其中的200万元作为好处费给自己。
  随后招标过程中,娄新以湖北某公司名义投标,焦鸣作为招标小组的负责人提议娄新公司中标。之后,娄新分4次送给焦鸣200万元。2012年底,新疆某设计院总包了哈密某风电项目,焦鸣又将土建工程中标给娄新的公司。2013年9月,娄新让司机把190万现金送给焦鸣。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焦鸣利用职务便利,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伙同他人采用提高工程造价,虚报采购数量,虚增工程量的方式,贪污公款人民币740万元,个人实际所得645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共追回案款7367476.81元,另扣押焦鸣房产4处、车辆2辆。
  心理失衡陷深渊
  据调查,焦鸣收的好处费及贪污款被其用于购买房子和汽车,以及个人消费。
  主办本案的侦查员告诉记者,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焦鸣确实努力付出过,为单位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职位的晋升和权力的增大,焦鸣心理开始失衡,认为单位的回报无法满足其过高的期望值。他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不懂法也成为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查明,在新疆某设计院总承包的一些项目中,焦鸣除了提供技术服务外,更主要的是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在工作中,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工程款的支付都要经过焦鸣任职部门的审查、审核,向焦鸣行贿或被索贿或伙同焦鸣贪污的人员,不仅看重焦鸣在项目中的职权,更看重焦鸣在新疆某设计院所担任的职务,希望在将来能给他们带来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利用职务便利,在设备采购、工程承建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向利益相对方索要财物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或者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方面,采用提高工程造价、虚报采购数量、虚增工程量的方式,侵吞公款,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
  2015年9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焦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被告人焦鸣贪污所得赃款645万元依法从扣押的其个人财产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焦鸣受贿所得赃款5935498.9元依法从扣押的其个人财产中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焦鸣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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