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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短期内难“绕开”电网电价改革成关键

2015-04-07 来源:中国经营报 浏览数:330

  新电改已经听到了“敲门声”。
  3月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即中发【2015】9号新电改文件(以下简称新电改9号文件)发布。而在此之前,这份文件已经在网络上以及微信圈里传开了。
  “此前网络上传的新电改9号文件原文我也看到了,并且在微信圈里也转了。”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汉中分公司(以下简称陕地电汉中分公司)一位高管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新电改9号文件相对于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5号文件”的确有很大突破,但现有的电力体制模式能否引导回归电能的商品属性?若依照网传的新电改9号文件现有内容很难实现,其关键在于仍缺少具体操作细则。
  “目前我们希望具体可落实的操作细则能够尽快出台。” 在已经是电改试点的深圳市,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电能公司)负责人江先生向记者表示。这是深圳除南方电网以外今年新成立的售电公司,但是目前并没有拿到售电牌照,所以还无法开展相关的业务。
  不难看出,具体操作细则将决定新电改能够走多远。
  绕不开的电网
  上述陕地电汉中分公司一位高管向记者表示,新电改9号文件共16页,分为四个章节进行了阐述,分别为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该人士表示,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三部分,“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因为电改核心就是电价改革,其中难点是理顺电价形成机制,从而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
  目前在中国电价核定主要是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从某种意义上这意味着电能不具备商品的属性。而政府指导价的存在,是因为在我国电网企业长期处于自然垄断,无法引入竞争机制,所以需要政府出台指导价格加以约束。
  新电改9号文件出台之后,除公共设施等公益性电价以外,非公益电价可以由市场决定,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性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放开;换句话说,就是发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可以直接达成协议进行供电,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而不是以前的统购统销。
  然而,在上述陕地电汉中分公司高管看来,电厂和用电客户直接对接完成交易的这种模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这些发电企业目前还没有拿到售电牌照;其次,依照电能即发即用的特性,很多发电企业还是希望将电能卖给收益稳定的电网企业。
  “在陕西汉中有多个水力发电企业,如果按照新电改9号文件,只要价格合理,用电客户可以直接从这些水电企业购电,但事实上是这些水电企业的发电量受限于季节影响,根本无法保证用电客户的需求。”一位业界人士这样分析。
  甚至电能稳定的火电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某用电大客户和某火电企业直接签订购电协议,用电客户可能因为市场的需求调整开工率,甚至出现停产或者大幅度增产等现象,这种变量太大也会影响到发电企业的收益。
  显然,在新电改9号文件没有出台相关细节的情况下,不管是发电企业还是供电企业目前都绕不开电网企业。
  对此, 上述深电能公司江先生向记者表示,我国电能长期依靠电网企业统购统销,这一方面是源于全国一张网的自然垄断,另一方面是因为电网企业的过网费成本一直不透明。因此,张先生认为新电改9号文件只有在重新核准过网费的成本之后,才能逐步放开经营性电价、售电业务以及增量配电业务。对此, 上述深电能公司江先生向记者表示,我国电能长期依靠电网企业统购统销,这一方面是源于全国一张网的自然垄断,另一方面是因为电网企业的过网费成本一直不透明。因此,张先生认为新电改9号文件只有在重新核准过网费的成本之后,才能逐步放开经营性电价、售电业务以及增量配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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