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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2014-12-12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3128


国能新能〔2014〕53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

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

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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