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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特许权-引导风电规模化发展的新机制

2009-03-06 来源:http;//www.cnwpem.com 浏览数:3646

 
    面对我国风电发展的种种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国际上支持风电发展的政策机制有三种:一是采取固定收购价格机制,对风电发展的数量没有限制;二是采取招标机制,政府规定风电发展的装机容量,通过招标的竞争形式确定开发商;三是配额制,即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电力消费总量中的配额比例,供电公司完成配额。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国际经验,风电发展需要的政策应该是一个与我国电力改革相适应、有利于促进风电产业快速发展、促进风电价格明显下降、利于风电发展目标按时完成的政策机制,风电特许权政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我国政府选择了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勘探开发中实施较成功的特许权制度,用于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和实施中,目的在于开发具有较大规模的风电项目,促进我国风电的规模化发展。
 
2. 政策框架和运行机制
    政府特许权经营方式,主要是指用特许权经营的方法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或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这是一种政府与私有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方式。按照特许权项目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特许权协议条款的约束下进行项目的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在我国资源开采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风电特许权是将政府特许经营方式用于我国风力资源的开发。在风电特许权政策实施中涉及三个主体,即政府、项目单位和电网公司。政府是特许权经营的核心,为了实现风电发展目标,政府对风电特许权经营设定了相关规定:一是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必须通过竞争获得;二是规定项目中使用本地化生产的风电设备比例,并给予合理的税收激励政策;三是规定项目的技术指标、投产期限等;四是规定项目上网电价,前三万利用小时电量适用固定电价(即中标电价),以后电价随市场浮动;五是规定电网公司对风电全部无条件收购,并且给予电网公司差价分摊政策。项目单位是风电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所有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生产的风电由电网公司按照特许权协议框架下的长期购售电合同收购。电网公司承担政府委托的收购和销售风电义务,并按照政府的差价分摊政策将风电的高价格公平分摊给电力用户,本身不承担收购风电高电价的经济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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