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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产业发展需的推力在哪里?

2009-12-09 来源:互联网 浏览数:2023

  风电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产业,其生产、运行、销售等都有别于传统的火电和水电,现行的水电、火电调度运行管理制度对风电并不完全适用。要使风电产业健康发展,政府应形成适合风电特点的产业管理模式,对风电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立足市场经济,找到问题根源,疏通经脉,对症下药,为风电产业设计一整套政策制度。
  受自然条件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制约,风电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障碍。风电本身确实有“先天不足”之处,例如不稳定、价格高、输送距离远,这使风电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在与大电网的谈判过程中,风电企业也处于弱势地位,几乎没有话语权。如果任风电自然发展,其命运可想而知。因此,要使风电担当起减排和发展新能源的重任,政策的大力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促进风电发展,我国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国家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资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从上网电价、进口关税、贷款、税收等方面支持风电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风力发电所发电量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低到8.5%。我国风电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与这些政策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但是,与风电发展的形势相比,有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开拓政策空间,完善相关制度。
  风电要得到充分发展,必须提高风电与传统能源竞争的能力。当前,有关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与化石能源稀缺程度相联系的长期的电价联动机制,完善影响风电价格形成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一方面,可以对接纳风电的企业给予补贴,就像对火电企业实施脱硫优惠电价政策一样,建立激励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使用常规能源生产电力付出了较大的环境成本,可以向传统电力企业征收生态税、碳税等税费,以形成电力行业公平竞争的机制。在丹麦,对所有电力都征收二氧化碳税,但对风电等新能源进行税收返还。丹麦的风电占到总电量的25%,与这些扶持政策是密不可分的。
  加大新能源法律制度的落实力度,为风电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一些风电发展比较好的发达国家,大都采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为风电产业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德国政府1991颁布的《电力输送法》为德国电网经营者规定了优先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并给予合理的价格补偿的义务,有力地促进了德国风电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其中规定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电量,但是这一规定还缺乏强制性,落实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实施风电强制配给制度,根据发电量大小,按照一定比例向传统电力企业配给风电等新能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风电的强制性配给政策。如美国1978年通过的公共电力管制政策要求公用电力公司每年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合格发电设施所发电力(风电是其中之一)。日本的“电力事业法”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当地售价收购风电。
  我国的风电发展前景广阔,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税收、信贷、投资、价格、补贴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建立适合风电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尽管设计一套政策制度比简单发布行政命令要复杂艰难得多,但是其效率要高得多,因此值得为此付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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