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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版】吴新雄在201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5-01-01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4484

  (三)大力推进能源供给革命,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多轮驱动、全面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
  坚持以绿色低碳为方向,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突破页岩气、深海油气勘探开发,推进煤炭绿色开采,建立多元供应体系,切实推动能源生产革命。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一是积极发展水电。重点抓好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做好主要流域水电规划。
  二是安全发展核电。要在采用国际最高核电安全标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工建设条件成熟的核电项目;突破核电关键设备研制;优选一批核电厂址开展保护和深入论证。
  三是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与就地消纳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下达“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组织实施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制定和实施2015年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做好光伏发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建设衔接,简化和完善分布式光伏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切实解决光伏发电融资难、并网难、补贴滞后等问题。在保持补贴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周密论证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分配方案,进一步促进集中式与分布式发电协调发展。
  四是扎实推进地热能、生物质能发展。落实全国地热能现场会精神,推进地热资源普查、地热行业统计分析、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示范项目建设等工作。开展先进生物燃料产业化示范和生物质能供热示范建设。
  提高石油、天然气生产能力。按照常规非常规并举、陆上海上并重的方针,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实现增储上产。努力争取页岩气勘探开发取得重大突破,集中力量加强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攻关,加快国家级示范区产能建设,尽快实现页岩气规模化、“工厂化”生产。积极研究并推动出台致密气、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及老油井稳产增产等方面的财税支持政策。
  加强管理,扶优限劣,促进煤炭健康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集约开发、绿色开采、高效转化、清洁利用”的发展方针,推动煤炭安全、绿色、集约、高效发展。一是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利用规模。统筹煤炭资源条件、水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科学产能。优化煤炭开发布局;统筹全国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转移、大气环境容量等,优化煤炭消费布局。二是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绿色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及装备,限制高硫煤矿开采,大力支持煤炭企业在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以及绿色开采等方面探索创新。三是深入发展矿区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科学利用矿井水、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等副产品,综合开发利用煤炭共伴生资源,构建煤基循环经济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四是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煤炭产业质量和利用标准。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限制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鼓励北方地区使用型煤等洁净煤。五是切实提高煤炭加工转化水平。按照节水、环保、高效的原则,继续推进煤炭焦化、气化、液化等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提升煤炭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系统能耗、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清洁生产。六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管理和指导,促进煤炭供需平衡。近期,国家能源局将出台《关于煤炭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大力推进能源技术革命,着力提升能源科技水平和竞争力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以重大项目攻关为重点,产学研相结合,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的指导方针,着力抓好“三个一批”。
  一要应用推广一批相对成熟、有需求、有市场、成本低的技术,尽快实现产业化。
  二要示范试验一批有一定技术积累、但技术工艺路线尚不定型、经济性和市场可接受性有待检验、尚不具备大规模产业化的技术,探索技术定型、大批量生产的路径。
  三要集中攻关一批前景广阔、但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亟待集中力量攻关的技术。
  (五)大力推进能源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增强能源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继续推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意见,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积极推动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拟订总体方案,推动实施改革试点,完善规范有序、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稳妥有序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推动出台各省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推动完善油气价格机制。
  抓好重要法律法规的制订、修订。着力推进《电力法》、《能源法》、《核电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统筹推进《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能源监管条例》、《石油天然气法》、《煤炭法》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研究制订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配套办法。
  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同步。坚持规划(计划)、政策(规定)、规则、监管“四位一体”,创新能源管理机制,做到“四个同步”,确保放权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管得好。一是同步明确并落实规划和计划。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必须遵循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节能高效的要求,有效放权和受权。二是同步明确并落实审核责任、条件、标准、流程。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清洁高效、配置合理的条件,把好项目准入关,不得随意审核、放任自流。三是同步明确并落实市场秩序的规则。各项目业主必须要遵守市场规则,公平守法经营,不得弄虚作假、违规违法,扰乱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四是同步明确并落实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监管办法。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谁审核、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审核的责任制、管理的责任制和监管的责任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受权后要履行审核和管理的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履行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的责任。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支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专项监管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审核的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配合各地依法依规受权履责工作。近期,国家能源局将出台《关于能源简政放权配套措施的若干意见》。
  能源监管工作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从理论到实践上都需要总结、完善。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局、各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都要积极作为、善有作为,注重实际、注重实效,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依法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规则、规定、方法、程序;要闭环监管,遵循监管规则,合法工作规程,提出监管报告,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将监管报告作为拟定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限批的重要依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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