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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三一靠什么告赢了奥巴马

2014-07-24 来源:时代周报 浏览数:526

  三一集团宣称的胜诉既非实体意义上的胜诉,亦非程序意义上的终局性胜诉。
  邓学平
  2014年7月19日下午,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媒体说明会”,高调宣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总统奥巴马此前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在俄勒冈州兴建4座风力发电厂的决定被法院裁定违法。三一集团在其官方网站将此案定性为“尊严胜诉”,并表示:“这是史上第一个中资企业胜诉白宫的法律案件。”
  2012年3月,由三一集团两位高管全资持股的罗尔斯公司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的四个风电场,希望装备三一生产的风电机并为进军美国市场探路。但奥巴马政府和CFIUS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对项目进行了阻止。为此,罗尔斯公司将CFIUS和奥巴马告上法庭。被初审法院驳回后,罗尔斯公司随即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上诉。经过近九个月的审理,上诉法庭裁定:奥巴马的总统令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在该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和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仔细研究便会发现,三一集团宣称的胜诉既非实体意义上的胜诉,亦非程序意义上的终局性胜诉。因为一方面,美国联邦法院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CFIUS和奥巴马总统有权继续上诉;另一方面,上诉法庭并未直接撤销奥巴马的总统禁令,也未直接认定罗尔斯公司的风电项目不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更未要求美国政府对罗尔斯公司作出经济赔偿。就风电投资项目而言,三一集团还远远未到宣告胜利的时候。然而,这毕竟是中资企业对CFIUS提起的首例诉讼,也是CFIUS成立以来第一次被诉。在此意义上,上诉法庭的裁决对罗尔斯公司而言不啻为一场阶段性的重大胜利,值得我们仔细研究、总结。
  初审阶段,罗尔斯公司以CFIUS命令和总统令超越法定职权,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为由,请求美国政府澄清该公司投资的风电项目只是普通商业行为,不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而请求法院推翻奥巴马的停建令或者责令美国政府赔偿因工程停建遭受的损失。初审法院援引美国《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认为美国总统基于国家安全而阻止外国投资的行政命令不受司法审查。初审法院还认定CFIUS给予了罗尔斯公司提交证据的机会,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

  面对一审的败诉,罗尔斯公司认识到,就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和超越职权范围两项实质性诉请上诉成功的可能性很小,便及时调整策略,转而聚焦到美国政府只给出威胁国家安全的结论却拒绝提供具体理由这一程序问题上来。上诉法庭认为,总统所采取的禁止某项威胁或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交易的最终行动不受司法审查,而针对该最终行动做出之前的过程提出的宪法性诉请,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罗尔斯公司提出的诉请挑战的不是总统作出的禁止该交易的命令,而是总统在做出这些不可诉决定之前的程序。正是因为在上诉过程中,罗尔斯公司避开了本案的实体和事实焦点,即此项并购是否会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聪明地把诉讼指向了程序正义,才赢得了这场象征性的胜利。如果罗尔斯公司延续其初审时的主张,那么按照国防、外交及政治问题不可司法化的美国传统,罗尔斯公司是很难赢得这场诉讼的。
  依据二审判决结果,美国政府很可能会给罗尔斯公司补齐一些非保密的材料,并且重新听取罗尔斯公司的申辩。至于此前对罗尔斯公司下达的禁令,很可能不会改变。但考虑到美国的判例法传统,罗尔斯公司的诉讼对于提升CFIUS审查、决策的透明度和审慎度,鼓励中国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应对投资壁垒、保障自己的投资机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司法界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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