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风电企业可再生能源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一)风电企业取得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属于中央财政补贴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4],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新能源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出:
(1)众所周知,风力发电电价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前电网公司每月只是给风力发电企业结算第一部分即标杆电价部分,另一部分需要由各省财政厅定期分批上报财政部,经过审核后,财政部再分批下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这部分资金大约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能收到。(财政部已经公布了四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2)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
安排。
(3)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实际拨付的流程来看:补贴资金先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各省财政厅,再由各省财政厅转拨付给电网公司,最后由电网公司拨付给风力发电企业。完全是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流程进行资金拨付的。
综上所述,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属于中央财政补贴范畴,应免予征收增值税。
(二)电网公司拨付给风电企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实质为转付中央财政补贴行为分析《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115 号) [5]、《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 号)[6] 等文件,可以看出:
(1)电网企业收购风力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所发生的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的差额费用,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资金提供支持,而非电网公司自身承担。
(2) 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为保证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拨付的及时性,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4)风力发电企业收到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实质是由中央财政先将可再生能源补贴拨付给购买方——电网公司,再由电网公司转付给风力发电企业的,并非等同于一般企业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电网公司自身承担支付的风电收购电价,为国家规定的当地风电标杆电价扣减可再生能源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由于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需开据增值税发票。
(三)风电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可再生能源,能否享受到政策优惠,关系到政策执行的效果可再生能源发电主要包括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在这几种新能源方式中风力发电是目前技术最成熟、最适宜大面积推广的新能源开发方式。
由此可见,风力发电企业是否能享受到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直接关系到《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其解读政策执行的效果。
(四)风电企业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结算方式的采用及协调
由于风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完全符合国税第3 号公告及其解读的中央财政补贴的范畴,应免予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建议在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结算补贴电价收入时开据收据作为结算凭证,以确保风力发电企业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
研读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的优惠政策也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新能源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是为了能让新能源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希望相关部门能就风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关的积极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