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只是把发改委职能原封不动地转交,不改变管理方式,成立能源部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建议将能源部定位在负责与市场经济管理方式相适应的管理职能上,而行政审批仍保留在发改委统一协调。具体来说:
第一,国家能源委作为统筹能源政策与外交、科技、国土、环境等政策的机构,其办公室保留在发改委。价格、投资审批权保留在发改委,根据市场化改革进程及监管制度建设进程,逐步变行政审批为现代监管的方式。
第二,发改委、能源局、水利部、工信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的能源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能并入新成立的能源部。电监会、能源局、商务部和水利部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并入能源部,内设能源监管局。
第三,赋予能源部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的职能。为避免价格、投资主管部门为掌握审批权而不积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明确把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的职能赋予能源部。能源部统一设计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与框架,并逐步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如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部下设的能源市场与网络办公室专门负责能源市场设计总体方向和未来网络发展与管理机制的设计。当前我国能源市场化改革应首先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价格与投资审批。对于自然垄断性企业,建议将其改组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性企业,把价格与投资纳入现代能源监管体系。届时如有必要,再把能源监管机构独立出来,过渡到政监分离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