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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用地秩序加快酒泉风电基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05-12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 浏览数:23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有关风电企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了“打造西部陆上三峡,建设酒泉新能源基地”的战略目标。按照国家、省上和市上的统一部署,有关县市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前期工作,我市风电产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目前,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已通过了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一期380万千瓦风电项目陆续开工,配套750kv输变电工程开工建设。但是,在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不合规定的现象,特别是个别县(市、区)对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不够规范;个别风电开发企业存在“跑马圈风、占而不建”的现象,不符合国家风电开发有关政策和要求,影响了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进度。国家和省上对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并对风电场前期、工程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时限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全市风电开发建设用地秩序,合理征收土地出让金,加快风电产业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和《甘肃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甘肃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十一五”建设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08〕149号)的有关要求,经2009年6月2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全市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测算建设用地

  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甘肃酒泉风电基地“十一五”380万千瓦风电场可研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的规定要求,合理界定测算风电场建设用地,不得多征或少征。风电场建设用地包括永久性用地和临时性用地。

  (一)永久性用地

  永久性用地包括风电机组基础(包括箱变基础)、地上永久性建筑(包括监控中心)、电缆埋设路径、杆塔基础、风场永久性道路以及风场连接监控中心道路和场内检修道路用地。永久性用地面积的测算:风电机组基础(包括箱变基础占地面积)每机占地按20m×20m计算面积;地上永久性建筑(包括监控中心)按实际占地计算面积;电缆直埋线路路径按2m×实际长度(m)计算面积;杆塔基础按2m×2m计算面积;永久检修道路路径按3m×实际长度(m)计算面积;永久道路路径按6m×实际长度(m)计算面积。

  (二)临时性用地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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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阅读下文 >>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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