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都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审查、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及其实施方案。
第六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对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属技术路线等重大调整的,需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准(审批)。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国家优先审批、核准和安排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应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给予信贷支持,国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计划。
对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关键配套部件或系统及原材料,可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专项税收政策。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研制或总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实施单位可申请国家给予必要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平均价格的10%(不含国防军工项目)。
鼓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联合或各自承保方式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保险机制。
第八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监理。试验、示范项目要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监理制度,由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监理。
第九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评估考核。国家将根据试验、示范项目核准(审批)的内容和项目业主提出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国家将给予表彰。
第十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订。
附录:
重大技术装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