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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2010-04-14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数:43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

 

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

 

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第八条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第九条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的分类销售电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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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风电变频器 ACS800-67手册》
阅读下文 >>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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