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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09-01-14 来源:中国风能协会 浏览数:6583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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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可再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阅读下文 >> 《中国风电产业化国家发展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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