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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2009-02-12 来源:http://www.cnwpem.com 浏览数:4271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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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风电场工程技术手册(精)》——宫靖远 主编
阅读下文 >> GB/T 19568--2004风力发电机组装配和安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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