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强化能源行业管理
一、加强能源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能源法出台,尽快完成煤炭法、电力法修订,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拟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二、完善能源标准和统计体系
加强能源行业技术、装备、能效等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发电并网标准。推进能源行业统计、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有利于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能源行业统计体系。
三、转变能源管理方式
构建系统科学、层次清晰的能源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体系,完善实施监督和评估调整机制。对能源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消费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能源基本公共服务新机制。
第四节 加强国际合作统筹协调
建立能源、外交、财税、外贸、金融等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境外能源开发利用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完善能源“走出去”备案机制,提高企业参与境外资源开发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国际能源信息平台,开展国际能源储备和应急互助合作,制定能源安全应急预案,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
本规划中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强度等约束性指标,以及国家明确要求考核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和进度,纳入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
本规划中其他指标和能源开发建设、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任务,需要依靠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实现。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不断改善体制和法制环境,保障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做好衔接协调
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地方能源规划、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要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意图,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重点做好与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衔接。已经发布但与本规划总体要求不一致的,应作出相应调整。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编制电力、煤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核电等专项能源规划,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能源体制改革,制定和完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加大对能源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能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的支持力度。加强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
三、加强监测评估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完善规划监督执行制度,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掌握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提出相关对策措施。需要对本规划调整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专栏10 规划实施部门分工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主要参加单位 |
一 |
主要任务 | |
1 |
加快国内能源资源开发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 |
2 |
推进能源高效清洁转化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 |
3 |
推进能源供应方式变革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 |
4 |
加快能源储运设施建设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电监会 |
5 |
实施能源民生工程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 |
6 |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统计局、电监会 |
7 |
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电监会、证监会 |
8 |
提升能源科技装备水平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工程院 |
9 |
深化能源国际合作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
二 |
保障措施 | |
1 |
健全财税金融政策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
2 |
改进能源投资管理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 |
3 |
强化能源行业管理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部、统计局、法制办、电监会 |
4 |
加强国际合作统筹协调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 |
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