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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2012-02-27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2855

  第十八条电网调度机构应建立覆盖整个调度管辖区的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开展调度区域内的风电功率预测工作,并负责对风电场上报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十九条风电场要按照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预报工作,相关人员信息及风电预报系统信息应在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电网调度机构。
委托风电功率预测技术服务单位承担风电功率预报的企业,应将服务单位的负责人员与风电场企业负责人员的信息同时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风电场应具备在线有功功率调节能力,能够自动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保证发电功率在发电计划允许偏差的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电网调度机构和风电场应充分利用厂网联席会议等信息交流平台,促进风电运行信息的公开。电网调度机构应通过电力调度E区数据网公开包含风电功率预测服务单位等信息在内的各风电场预报结果和实时运行数据。
  第二十二条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网运行准则》的要求,合理调配调峰资源,充分发挥快速调节电源的调节能力,为风电场顺利并网运行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机构应充分应用风电功率预报结果,综合考虑系统负荷预测,结合电网和电厂运行工况,最大限度的保障风电全额消纳。
  第二十四条在系统运行不受约束情况下,电网调度机构原则上按风电场报送的计划曲线安排风电场运行;如系统运行受到约束,风电场不能按报送曲线运行,调度机构应公示限制出力的原因、限制容量及电网约束条件。系统运行约束条件一般有:
  (1)系统安全约束;
  (2)系统调峰能力不足;
  (3)电力系统处于故障或紧急状态。
  第二十五条电网调度机构每天在规定时间前向其调度管辖的风电场下达次日00: 15至24:∞的发电计划,电网调度机构可根据风电场实时预报结果和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实时修正调整风电场发电计划,并下达风电场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电力系统故障或紧急情况下,风电场应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故障处理和运行调整,并记录和保存故障期间的有关运行信息以备调查分析。
  第二十七条鼓励同一区域的小规模和分散式风电项目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风电功率预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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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阅读下文 >>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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