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查资料 >法规条文 >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08-11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浏览数:2880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开展风电前期工作的项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程序有序开展下一步工作。对于已经获得核准的风电项目,超过核准有效期主体工程仍未开工建设,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再延期,并记入企业档案

  第二十四条  风电场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已并网的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并自开工时间起两年内,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发权或核准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能源开发主管部门同意,风电项目不得擅自进行转让、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变更等,一经查实,自转让时间起两年内,暂停对违规受让双方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议标方式获得开发权的项目发生违约,项目单位除承担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外, 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的招、议标 。

  第二十七条  在风电场发生火灾、风机损毁以及其他停产7天以上等事故的,应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超过7天未以任何方式报告情况,将记入企业档案,参照违规建设项目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标签:

阅读上文 >> ‘十二五’我国29个省市首批拟核准风电项目统计
阅读下文 >> NB/T 31001-2010 风电机组筒形塔制造技术条件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www.eastwp.net/data/show.php?itemid=10218&page=3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