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的第四条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3. 法的第二章“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的第八条、第九条,从风能资源的管理到各级做好发展风电的规划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要发挥规划在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讲的很具体。
4. 法的第四章“推广与应用”是该法的核心部分,法的第十三条从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的要求,也就是风力发电的消纳和输送要依靠并由电网来实现,这是对电网在贯彻可再生能源法提出的基本要求,也就是电网要支持风能的开发利用,给风力发电提供上网支持。
5. 法的第十四条一方面为可再生能源的生存划定了一条底线,而且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法律制度性的保障依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严格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6. 法的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中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的补贴主要通过全国征收的电价附加来实现,也就是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是全国性的义务。第二十条中明确指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7. 法的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明确了国家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行经济激励和特殊的政策预以保障。第二十四条特别指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第二十五条还明确了相应的优惠范围:“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8. 法的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依法办事和依法追究的严肃性。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从行政处分到追究刑事责任在三个层面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九条又进一步细化,对可能和现在普遍出现的问题作出预见性的法律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认真学习领会法的内容和含意非常必要,建议大家要学法并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中国三一集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就“奥巴马政府禁止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关联企业RALLS 公司在美俄勒冈州收购BUTTEER CREET 风电项目”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侵犯了三一集团的合法权益。
三、内蒙古开发利用风能的有关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当前,内蒙古开发利用风能存在的一些问题,既有普遍性又有代表性。一些问题其他省区也都存在,只是在内蒙古比较突出而已。我个人认为这都和依法办事与执法有关,主要还是管理问题。但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要我们认真对待都可以较好的解决和处理。
1. 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发展规划是件大事,规划的作用就是要指导建设指导实践,而且规划是一个动态管理的体现,根据环境和实际的变化要对规划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就是要使其更接近实际和满足需要,所谓规划就是指中长期的十年以上的安排,五年为计划。我参与了内蒙古“十二五”电力计划规划方案制定的讨论。其中计划安排风力发电有两项指标,一项是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到“十二五”末达到3300 万千瓦,也就是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纯增2327 万千瓦,平均每年增加466万千瓦;另外就是风力发电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由“十一五”末的10.99% 达到或争取超过20%,也就是纯增9.01% 以上。2013 年自治区风力发电上网电量占自治区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已达17.27%,三年增长了6.28%,平均每年是2.09%,今年预计可达到18.8% 左右。到“十二五“末还有两年,所以超过20% 是有把握的,如果搞得好一点,有可能达到22%。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实现自治区并网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的计划有困难,而实现或超过国家2100 万千瓦的计划是有把握的。今年上半年,全区并网新增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仅有54.7 万千瓦,主要增量是在下半年。目前自治区已核准在建和已核准未开工的风力发电项目仅有955.76 万千瓦。今年预计全区并网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可达到2100 万千瓦,较去年纯增246 万千瓦。到“十二五”末,如果如期建成已核准在建和已核准未开工的全部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发电设备装机容量才有望达到2850 万千瓦,与原计划相差450 万千瓦,比较有把握的并网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是2450 万千瓦。大家都知道,内蒙古的风能资源好可开发利用的储量占全国陆地风能总量的一半位居全国之首,在开发利用风能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仅“十一五”期间就纯增并网发电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952.5 万千瓦,平均每年190.5 万千瓦,纯增发电量166 亿千瓦时,平均每年33.2 亿千瓦时。进入“十二五”正是加快和大力发展风力发电的好时机,国家也在内蒙古安排了蒙东和蒙西“两个千万瓦级风力发电基地”。到去年年末也就是“十二五”的前三年里我们纯增了881 万千瓦,平均每年293.6 万千瓦。国家在“十二五”实现风力发电并网设备装机容量一亿千瓦是没问题的。从分析内蒙古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出,主要是国家电网规划和建设的严重滞后制约并阻碍了风力发电的科学发展。现在,距“十二五”末不到一年半的时间了,而国家电网的“十二五”规划还没有与世见面,这又如何体现规划指导建设呢?另外就是进入“十二五”后,核准审批风力发电项目受到各方面各层次的打压和限制,致使我们现在的储备容量严重不足,与计划相比最少缺额450 万千瓦,(如考虑留有余地应在850 万千瓦)。国家虽下放了风电项目的审批权,但在时间差上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拟补的!还有普遍存在的就是随机性大、不按规划办事、规划与实际严重脱节的问题,人为地使规划失去其严肃性;再就是对规划的补充修改不及时,基本上是规划与建设两张皮;最严重的是电网资源与风能资源不匹配,风能资源好的地区没有电网送出通道,有电送不出的问题还相当严重,限制风力发电场出力风能资源浪费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在有的地区又出现有网无电可送的现象,造成资源的损失浪费,实际上是各行其是的恶果,也导致规划的形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