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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MW!中广核鄱阳银宝湖风电场项目获核准

2026-08-13 来源:上饶市人民政府 浏览数:57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规划容量为47.5MW,年上网发电量为92651MWh。

近日,上饶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中广核鄱阳银宝湖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容显示,为改善能源供应和电源结构,同意建设中广核鄱阳银宝湖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鄱阳县核博新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鄱阳风场位于鄱阳县东北面约33km的银宝湖乡,风场范围主要为低矮丘陵,整个山脊海拔介于30~119m之间。风电场区(不含场外道路)涉及村有四分村、和平村、鸣山村。本风场规划装机47.5MW,风场全部位于鄱阳县范围内。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规划容量为47.5MW,年上网发电量为92651MWh。

(一)共布置6台单机容量为6.25MW机组和2台单机容量为5.0MW机组,两种机型叶轮直径为分别为220m和200m,预装轮毂高度均为160m。机组经就地变升压至35kV,通过2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风电场110kV升压站,110kV配电装置采用GIS,户外布置型式;35kV设备选用户内移开式金属成套开关柜。升压站内110kV采用线变组接线。

(二)设置一台容量为50MVA双绕组有载调压升压变压器,35kV母线设置1套容量为12Mvar户外成套直挂式水冷补偿装置,配置1台容量为500kVA接地变兼做站用变,变电站升压至110kV后接入110kV油墩街变。

项目总投资为29238.87万元,资金筹措方式为自筹及银行贷款

详情如下:

关于中广核鄱阳银宝湖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鄱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申请核准中广核鄱阳银宝湖风电场项目的请示》(鄱发改字〔2026〕11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委托上饶市口岸发展中心评审,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能源供应和电源结构,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同意建设中广核鄱阳银宝湖风电场项目(2604-361100-04-05-145116)。

项目单位:鄱阳县核博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鄱阳风场位于鄱阳县东北面约33km的银宝湖乡,风场范围主要为低矮丘陵,整个山脊海拔介于30~119m之间。风电场区(不含场外道路)涉及村有四分村、和平村、鸣山村。本风场规划装机47.5MW,风场全部位于鄱阳县范围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规划容量为47.5MW,年上网发电量为92651MWh。

(一)共布置6台单机容量为6.25MW机组和2台单机容量为5.0MW机组,两种机型叶轮直径为分别为220m和200m,预装轮毂高度均为160m。机组经就地变升压至35kV,通过2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风电场110kV升压站,110kV配电装置采用GIS,户外布置型式;35kV设备选用户内移开式金属成套开关柜。升压站内110kV采用线变组接线。

(二)设置一台容量为50MVA双绕组有载调压升压变压器,35kV母线设置1套容量为12Mvar户外成套直挂式水冷补偿装置,配置1台容量为500kVA接地变兼做站用变,变电站升压至110kV后接入110kV油墩街变。

四、项目总投资为29238.87万元,资金筹措方式为自筹及银行贷款

五、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及江西省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导线、材料选择等方面要考虑节能因素,采取措施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所需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等招标事项均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要求及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项目已附前置条件相关文件《江西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5年新能源年度开发方案集中式项目清单和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规模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5〕59号)、《信息变更抄告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611282026XS0005682号)等。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林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九、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

十、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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