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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央企招投标“民告官”首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奥吉娜不服裁定向高法申请再审!

2024-04-22 来源:中国电力网 浏览数:55

二审法院裁定的理由是: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详见下附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共11页)】。

  中国风电润滑油龙头企业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奥吉娜公司或上诉人)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华阳长青公司)行政诉讼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日作出二审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

  二审法院裁定的理由是: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详见下附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共11页)】。

  对此,奥吉娜公司不服。奥吉娜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调查处理函》(简称《调查处理函》),直接导致第三人华阳长青公司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与上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奥吉娜公司已于2024年4月19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再审申请书》(详见下附二,共6页),申请再审。

  奥吉娜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再次要求对两个关键问题进行法庭调查:1、《调查处理函》中的回答是错误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认定废合成油不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危险废物许可证》这种回答是错误的,而且作为一个市级行政职能部门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也无权作出这种认定。2、根据奥吉娜公司对目前废合成型风电润滑油再生技术的了解,华阳长青公司不具备废合成型风电润滑油的再生能力,所谓的再生处理存在造假和欺骗的嫌疑!

  附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附二《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

  一、案件要点

  1、原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环境局,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

  2、一审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责令被告对原告向被告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事项,限期进行重新调查和答复;判令被告认定的废合成油不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无效。

  二、案件起因

  奥吉娜公司在参与各央企风电润滑油招投标采购中发现,注册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的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阳长青公司),凭借其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屡次以“风电齿轮油再生利用”的名义中标。然而,奥吉娜公司发现,华阳长青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并不包含合成型废风电齿轮油,属于违规使用,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于是,2022年10月18日,奥吉娜公司依法向国家生态环境部(以下称:环境部)进行举报。按程序,举报调查由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称:固始分局)办理。

  三、一波三折

  2023年3月9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分局通过12369环境信访平台的短信答复:“反映问题不属实”。3月10日,奥吉娜公司向固始分局负责人电话询问,其解释称:经调查核实,华阳长青公司没有再生风电润滑油销售,出售的是新油。否定了奥吉娜公司的举报内容。对此,奥吉娜公司表示强烈不满。3月11日,奥吉娜公司向环境部投诉固始分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2023年5月26日,奥吉娜公司收到12369环境信访平台的短信答复。答复部门为信阳环境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答复称,华阳长青的许可证有效期没有问题,与举报内容风马牛不相及。2023年6月13日,奥吉娜公司再次向环境部提出申诉,指出,奥吉娜举报的不是许可证有效期问题,而是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错误、违法。2023年7月27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回复称,经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未发现固始分局不作为情况。2023年8月3日,奥吉娜公司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称:环境厅)举报信阳环境局包庇固始分局的行为。环境厅对此高度重视,有关处长和奥吉娜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面谈。2023年9月13日,信阳环境局向奥吉娜公司致《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函中:一是,以“齿轮箱”替换“齿轮箱油”,偷换概念;二是,做出了废风电合成(齿轮)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三是,未发现固始分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不当行为。再次否定奥吉娜公司的举报和投诉。

  四、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8日,奥吉娜公司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将信阳市环境局和第三人华阳长青公司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2、责令被告针对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被告申诉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事项,限期进行重新调查和答复;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2023年9月13日调查处理函认定的废合成油不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无效。

  五、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14日, 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豫1503 行初188 号】。2023年12月1日,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2023)豫1503行初188号),奥吉娜公司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和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2023年12月20日14时50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聚集三点:1、本案是否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3、被告的行为属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一审裁定

  2023年12月29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七、原告上诉

  2024年1月5日,沈阳奥吉娜公司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3)豫1503行初188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请求依法判决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03月2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八、二审裁定

  2024年4月2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书号(2024)豫15行终13号]。奥吉娜公司不服裁定,2024年4月19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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