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看资讯 >海上风电 > 海上风电应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海上风电应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2018-06-08 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浏览数:869

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相对于其他能源而言,海上风电具有资源丰富、发电利用小时数高、单机容量大、不消耗水资源以及适宜大规模开发等优点。

  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相对于其他能源而言,海上风电具有资源丰富、发电利用小时数高、单机容量大、不消耗水资源以及适宜大规模开发等优点。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海上风电已成为新能源领域投资和前进的新风口。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往往具有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审批程序复杂等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多,也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对于海上风电参与方来说,应当关注该领域中的法律问题,识别有关问题的法律风险,并就相应的法律风险进行逐一排查、管理,将企业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方面的原因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降低至合理的程度。今天,给大家带来了“风电开发建设法律实务专题”——“海上风电篇”。
  
  一、关于项目投资开发主体问题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失效)曾对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开发主体作出限制,开发投资企业应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中外合资企业。2016年,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消了投资企业的需为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的限制条件,这意味着中资企业、外资企业及合资企业均可以参与我国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外商直接参与海上风电的投资开发,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内投资促进资本的形成,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我国带来最新的项目技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风电项目属于需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应纳入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中,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开发项目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二、关于联合体开发合作模式问题
  
  海上风电项目通常为大型复杂建设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高,项目开发投资主体往往采用联合体模式参与项目的建设运营。但联合体模式也可能存在以下问题:联合体成员资质、建设实力欠缺;分工、责任不明确;退出机制模糊等。一旦联合体出现问题或争议,项目将难以有效、顺利地开展,也可能造成投资开发企业的重大损失。因此,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选择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项目开发或建设,应注意审慎选择联合体成员企业,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控有关风险。
  
  三、关于项目用海问题
  
  开发建设海上风电项目,不可避免涉及用海问题。依据《办法》第21、22条的规定,开发建设海上风电时,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由上述规定可知,用海预审是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取得海域使用权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因此,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跟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海预审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权审查情况并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争取如期通过项目的用海预审和取得海域使用权,有效规避项目前期可能存在的违法性风险。
  
  此外,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办法》第20条规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具体海域面积计算方法如下表:
  
  表1 海上风电用海面积计算标准
  
  四、关于项目设备机组采购问题
  
  风电设备采购合同往往容易产生纠纷。一般来说,海上风电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项目设备供应合同的供应期也相对较长。但风电行业受政策的影响较大,特别是海上风电项目。当前,我国的海上风电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的,有效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海上风电政策的变化调整将对项目设备供应合同的履行产生较大的影响。项目设备供应合同期内行业政策的调整可能导致项目“流产”,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因此,有必要在项目设备机组的采购合同具体约定因行业政策调整或市场环境的强烈变化,采购方和供应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另外,海洋中常遇上恶劣的天气,容易对海上风电设备机组造成损坏,项目设备机组的质量不过硬,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功建设运营。项目单位应注意与设备生产企业协商,具体约定因恶劣天气致使风电设备机组损坏时有关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五、关于海上环境保护问题
  
  虽然海上风电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证明,但不可否认的是,项目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重视有关的海洋环境问题。如项目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项目单位将可能面临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的责任。根据《办法》第24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强调,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因此,在建设发展海上风电时,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要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注意采取周全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噪声、光影及电磁波对海洋生物的自扰,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海洋生态。
  
  如果海洋风电项目发生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证明上,我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海上风电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作为被控侵权方,切勿采取消极态度,仅由原告方提供证明责任,从而使公司在案件的审理中陷入被动和不利的位置。被控侵权的公司应当积极应对、主动出击,尽可能收集有关证据,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进而免除或不承担有关的民事责任。

标签:

风电 海上风电
阅读上文 >> 山西新能源发电项目新增380万千瓦
阅读下文 >> 从盐到风电 云南能投将重组并变更主业结构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www.eastwp.net/news/show.php?itemid=50782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