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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风电的期待:绿色金融能否革新投资市场

2016-01-15 来源:银行家 浏览数:598


  绿色债券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应运而生,适应经济转型大量的投资需求,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和工业效率、低碳交通、污水处理、废物处理、农林业等方面项目。
  2014年全球十大绿色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来自于欧美国家(表2),以欧洲投资银行(EIB)、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开发银行依然是绿色债券市场最主要的发行人。对于国际性开发银行来说,投资于环境友好型的绿色项目符合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由地方政府发行(13%)的绿色债券也逐渐增多。此外,越来越多的公司和公用事业企业债券出现在绿色债券市场上,成为2014年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大幅增长的主要动力(占发行总额的33%)。
  欧洲发展绿色金融的经验
  为在2030年和2050年分别实现碳减排40%和80%的目标,欧洲需要在节能、低碳、清洁能源、交通体系和建筑等绿色领域大量投资。在未来10~20年中,欧洲在电力领域需要相当于目前2.5倍的投资增量;其节能方面的投资也需要大量增加,其平均年投资量到2020年时需超过600亿欧元/年~1000亿欧元/年。
  欧洲对支持此类绿色项目的金融配套不足。目前,欧洲市场这方面融资主要是由能源公司进行资产负债表内融资,需要巨大启动资金的高科项目,如海上风能等项目则往往超出能源公司的市场融资能力,因此一些前沿的绿色项目无法实施。为了应对上述挑战,欧洲在绿色金融政策、体制建设和产品创新等方面对绿色金融积极支持,从而推动经济转型,并且培育的新经济增长点。比如,欧洲通过绿色金融(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贴息、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和其他手段支持绿色节能产业发展,创造了大量绿色就业,每年在节能领域创造价值约达2000亿欧元。
  总体而言,欧洲的发展思路主要是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培育市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以绿色债券为例,2015年3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GBP),指出绿色债券是“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的债券工具”。虽然《绿色债券原则》并非具有强制效力的自愿性规则,但欧洲政府仍然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等非官方机构制定此类规则。这些规则作为绿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绿色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
  目前GBP绿色债券仍然视为为债券产品,在普通债券基础上尽量减少对于绿色债券的附加条件,寄希望于通过培育专项的绿色债券投资人市场,以促进绿色债券获得更优的融资利率。欧洲着眼于培育绿色债券投资人群体,通过加强社会责任和投资人服务等方面措施促进投资人更多关注投资绿色债券。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已经发力
  中国的发展思路是政府直接推动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相关政策与欧洲绿色金融的有关规则也不完全相同。中国主要希望通过监管制定规则、增加控制辅以补贴、优惠等措施形成绿色金融的运行体系,重点环节包括绿色债券的审批程序、资金用途管理、专用账户管理,以及披露要求等。中国倾向于由监管机构直接出台强制披露措施,发债资金设置专项账户管理要求,制定贴息、税收等优惠政策。该思路也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思路中得到充分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绿色金融体系”,“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主要政策方向包括:
  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具体可能的举措包括:通过绿色金融再贷款、财政对绿色贷款的贴息和担保、对商业银行进行绿色评级等手段,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支持排放权、排污权和碳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
  再贷款、贴息、担保等政策应该是央行或财政掌握主动权相对较大鼓励政策,实施的难点可能在于贷款范畴内的绿色界定。一方面现有绿色贷款相较债券缺少更公认的原则,如《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GBP);另一方面,以往以加大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正向激励为目的宏观政策实施,实施中也同样面临着范畴界定和公平性难题。对商业银行绿色评级、运用征信系统、支持商业银行成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等举措由于涉及较复杂的系统调整和市场接受度等问题,预计需要较长时间付诸实施并产生实质性效果。
  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具体可能的举措包括: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界定、分类和披露标准,培育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和绿色评级能力。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投资产品,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建立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安排。建立绿色产业基金。推动发展碳租赁、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
  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界定、分类和披露标准等措施,相信实施起来比较容易,国际上已有较成型的体系借鉴,国内监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补充、调整和制定规则。绿色评估和评级能力建设情况比较复杂,如政府确实对绿色债券予以实质性的经济补贴或政策优惠,则该类机构将实质性获益。
阅读上文 >> 财政部再提可再生能源基金收费标准 增幅约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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